2025新澳正版今晚资料网站和基金亏30万状告银行与基金亏了向银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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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5-06-03 合作伙伴 10 次浏览 0个评论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基金亏30万状告银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基金亏30万状告银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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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兑付不了了,怎么办和找谁维权?

你买了私募基金,现在兑付不了了,我认为遇到这种情况你只能自己承受,找谁都没有用,根本无法维权。

投资基金是有风险的,不管是私募基金还是公募基金都有可能赚钱也有可能赔钱,在买基金之前就应该了解基金的投资风险。

对于你提出的问题,我有几个疑问,你看看自己到底是属于哪种情况:

一、你是在哪个平台上买的私募基金?是什么私募基金?

买基金应该在正规合法的平台上进行购买,正规平台上的基金都会受到资金监管,基金赚钱赔钱都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无法维权。如果你是在非法平台上购买的私募基金,那么你有可能被骗,在这种情况下你应该保留证据立即报警。

二、你说兑付不了是一分钱都没有给你兑付吗?

如果是一分钱都没有给你兑付,我感觉你应该是遇到诈骗了,立即报警吧!

三、一般情况下卖出基金都用“赎回”的字样,而你在提问中用了“兑付”两个字,我怀疑你买的不是私募基金,而是私募基金公司的理财产品。私募基金公司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非常高,通常是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的二倍,不保本不保息,风险非常大,私募基金公司通常把募集到的资金用于高风险投资。如果这个私募基金公司是正规合法的公司,你就无法维权。

以上是我对你提出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不存在无法兑付的私募基金,这个问题本身就不存在。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都受监管。钱不在基金公司手里,钱在银行手里。基金公司只有操作权,没有提款权。所以有两种可能,第一是亏了,无法全额兑付。第二种是有封闭期,比如三年,没到期不能取出,这个都是有协议的。

若出现私募基金兑付不了的情形,尽快找出当时签订的合同,一是仔细找找有无回购条款?若无,则基本上无计可施。若有,

二是再看看争议的解决条款,管辖是在法院还是北京仲裁委员会?

三是尽快聘请律师,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同时最好能够申请财产保全。

银行对于储户存款的消失推卸为员工个人行为?有何法律依据?

储户存款消失,银行推卸为员工个人行为,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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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对银行也好,储户也罢,都该积极应对,先要正视问题到底出在哪里,该负的责任谁都无法逃避。

对银行而言

如果储户是到银行办理的正规存款业务,银行与储户之间就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

在储户不存在过错以及违约的情况,如果存款丢失,银行就该承担全部的责任。

银行不能只是说,是因为员工个人行为造成储户存款丢失,本身就是推卸责任的表现。毕竟银行员工出现问题,也是由于银行自身内控不严,管理失职,让员工有空子可以钻,可能违规侵占了储户存款。

再者银行是否存在强派存款任务,变相高息揽储,造成员工欺诈行为的发生?

而且银行在给储户办理业务时,都需要留存相关凭证以及影像资料,是否有监控死角,造成储户存款被冒领的情况而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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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怎么说,即使员工个人行为,造成储户存款损失,银行方面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储户而言

储户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无论存多少钱,都是自己辛苦赚来的,都不容易。

切勿过分追求高息,上了骗子的当。

毕竟这些年储户存款不翼而飞的事件不在少数,很多时候是由于储户经不住“银行工作人员”所谓的高息诱惑的伎俩。

储户在银行存款时,一定要确认是从正规银行网点的柜台办理,留好存款的单据和凭证,并且确定是本人的签字,存单是本人的名字。

同时要确定你从银行办理的是存款,而不是理财或者保险类产品,这些都是有一定本金损失风险的。

首先银行这样简单粗暴的甩锅,肯定不能服众的,也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其次银行肯定是有责任的,内部管理,内部控制,内部监管,员工职业操守没有教育引导到位。

再次未经客户同意挪用客户资金已经触犯法律红线了,应该收到法律制裁!

最后客户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己去闹没什么结果,直接让法律去制裁!

作为银行的基层员工,我从个人的角度回答一下题主这个问题,欢迎给优质,让我获得认证,感谢

第一,从银行角度讲,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声誉风险是风险之一,声誉风险直接影响着企业的信用,没有信用,何谈立足和发展呢?储户在银行的存款莫名消失,储户只能找银行,因为银行是一个合法存在的机构,有国家认证的信用背书。社会上也有许多非法集资的机构,当储户的钱在这些机构莫名消失的时候,机构一跑,储户却束手无策。

第二,从银行员工角度来讲,员工只是一个打工者,只要按照银行的规章制度来办业务,无贪财之心,凡是将银行的产品,比如存款、理财、代销保险基金等产品讲明白清楚,做好录音录像留档,就不会存在存款莫名消失的情况。

第三,从储户角度来讲,就实际情况来说,如果银行员工个人在无交易密码或者网银盾安全码的情况,是动不了储户的资金的,如果,之所以能动客户的资金是获得了以上密码,要么偷盗,要么储户授权,如果是储户授权,那就又存在被忽悠告知的情况。

如果储户资金莫名消失,银行全部揽在自己头上,那么除了要赔偿储户外,还会对银行的信用造成极大损害,业务也会有极大损害,没业务,怎么活?如果事实求是,那肯定是要落到员工头上的,这样的话即避免信用风险,又能减少赔偿,两权相害取其轻,肯定实事求是了嘛。生活中很多事是这样的。

储户去银行存款,不幸遇到存款消失的情况时,银行通常都会甩锅“员工个人行为”。虽然银行强势,但法律并不是他一家说了算,其中判断区分涉事员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是很重要的一环。

一般认为,职务行为有四个认定标准:1、职权标准。该工作人员是否得到了银行从事储蓄工作的授权,我们认为只要属于银行员工就都得到了授权。2、时空标准。银行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于银行业务大厅办理储户业务,应当属于职务行为。3、名义标准。以银行员工的身份接受储户的存款,就属于职务行为,储户愿意将存款交付是基于其银行员工身份。4、目的标准。这是银行通常会利用的一点。理论上,银行员工犯案,一定是出于非法占有存款为目的,这个目的当然不会是为了银行工作。而判定职务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单位获得利益。所以,是否判定银行对储户存款消失负责,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是判定是职务行为,那么银行有承担储户损失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但事实上,存款消失的案情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多数存款消失案,要么是贪图高息、要么是疏于防范,存款人也有很多问题,所以从目前案例来看,似乎想让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没那么容易。

我是空谷财谭,与您分享我的观点。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基金亏30万状告银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基金亏30万状告银行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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